第三章 校友会的设置
第七条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会设总会、分会。总会设在校本部,分会设在校友所在的中心城市,海外、省外校友根据情况设立分会,或由总会直接负责联系和管理。
第八条 沈阳市分会可按行政区设置下一级分会,其他城市和地区以市为单位设置分会。
第九条 总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分会设分会长 1 名,副分会长 1 — 3 名,秘书长 1 名;校友会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校友总会、分会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校友总会职责: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校友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等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各分会活动情况;负责编辑校友通讯录和校友会网站的管理工作;检查各分会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分会职责:负责各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分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等工作;负责组织校友开展活动、集会工作;负责接纳新会员工作;负责收缴会费工作;负责向总会汇报情况,收集校友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沈阳师范大学毕业、肄业或参加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校友会。其具体程序为:
填写入会登记表或网上登记。
由分会负责审批并发放会员证书,同时报总会备案。
第六章 校友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校友会会员的权利:
1 .获取校友会网站上校友查询和校友留言的密码,通过网站了解学校事业发展的相关信息;
2 .根据个人需要回所在院、系进修学习及查阅资料;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或学术会议;
4 .参加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5 .其它。
第十四条 校友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认真执行校友会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2 .积极参加校友会所组织的活动;
3 .为校友会的发展建设提供合理化建议;
4 .为学校的建设发展献策献力;
5 .按期交纳会费。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沈阳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和文明风尚,推动辽宁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成立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章 性 质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团结社会各界朋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支持教育发展筹措资金的非营利、社会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章 任 务
1 .团结组织并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我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分配使用基金,并使基金保值增值。
2 .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扶持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确定教育扶贫资助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资助活动。
3 .制定奖励条例,确定奖励项目,奖励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为我校争得荣誉的教师。
4 .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教育基金会理事、理事单位服务,搭建教育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平台,组织教育系统优秀人力资源,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添砖加瓦、拾遗补缺。
5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内外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及国内、国际教育组织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第四章 基金和财产的受赠与管理
1 .基金和财产的受赠
( 1 )校教育基金会接受学校的专项拨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及其他物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接受有利于促进教育及公益事业发展的各项赞助和资助。
( 2 )基金会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就捐赠的资金和财产等内容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在双方依法履行协议的基础上,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有效收据,颁发证书和纪念品并对捐赠者的善举(征得捐赠者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 3 )基金会对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建筑等公益事业的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2 .基金和财产的用途
( 1 )扶持发展我校校园建设;
( 2 )表彰优秀教师、奖励优秀学生、奖励尊师重教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其他各种奖教奖学和教育扶贫等公益活动;
( 3 )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各种筹集教育基金的活动。
3 .基金和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 1 )教育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校内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 2 )教育基金和受赠财产设专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金和受赠财产管理制度、监督制度;
( 3 )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基金和财产的保值增值;
( 4 )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向大会报告基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大会报告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5 )对基金与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对捐赠者的表彰和奖励
沈师大教育基金会对尊师重教、捐资助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捐赠资助数额巨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其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命名学校的建筑物,可以为其树碑;对在捐资活动中成绩显著者,可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对筹集资金贡献较大者,也要给予适当奖励。基金会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六章 优惠措施
1 .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向基金会捐赠教育基金,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2 .境外向基金会捐赠的用于教育或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 .对于捐赠的公益性工程项目,基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基金会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许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不许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发现受赠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领导机构
1 .基金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设常务副理事长 1 名,设常务理事若干,均在理事中推选产生。
2 .理事会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3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职权: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听取和审查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4 .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5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即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章 附 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募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基金募集
1 .募集对象
( 1 )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
( 2 )港澳人士、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
( 3 )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
( 4 )国际教育组织;
( 5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6 )其他。
2 .募集的项目
( 1 )现金;
( 2 )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
( 3 )其他物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 4 )其他。
3 .募集程序
( 1 )捐赠者向基金会提出捐赠意向,并就捐赠的资金和财产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的资金或物资转交给基金会。
( 2 )基金会正式接受捐赠,并向捐赠者出具有效收据,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 3 )征得捐赠者的同意,对捐赠者的事迹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有关网站上予以宣传。
( 4 )对于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基金会根据捐赠的项目数额分别通过挂匾、立碑、塑像等形式留念,作为永久性纪念。
( 5 )捐赠的工程项目由教育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捐赠人和教育基金会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6 )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的事迹,作为评选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之一。
( 7 )举行对捐赠者的表彰会、恳谈会及慰问活动。
第二章 基金管理
1 .为了不断扩大基金来源,除向社会募集外,基金会要正确有效地发挥基金的作用,依法用好金融政策,保证基金安全、稳妥增值。
2 .教育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议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3 .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基金使用
1 .用于扶持发展我校教育事业。
2 .表彰优秀教师、奖励优秀学生、奖励尊师重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种奖教奖学和教育扶贫助学活动。
3 .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各种筹集教育基金的活动。
4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法使用基金。
5 .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办公费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均在教育基金会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募集管理办公室(校友总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社会各界及校友捐赠的鸣谢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热诚欢迎海内外各界人士、广大校友捐赠资金或物资。为便于捐赠和对捐赠者表示谢意,保证所捐资金和物资的妥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捐赠者提供服务
1 .介绍沈阳师范大学情况和发展建设规划,接洽有关捐赠事项,提供项目建议。
2 .尊重捐赠者意愿,向捐赠者提供使用情况的报告,保证所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二、与捐赠者合作
对于提供捐赠的地方政府、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
三、对捐赠者进行宣传
1 .在媒体上公布捐赠者名单和捐赠项目,宣传突出贡献者的事迹。
2 .将突出贡献者写入校史。
四、对捐赠者予以奖励
1 .学校根据情况将公用楼、实验室、阅览室、校内园林、道路,以及讲堂等,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
2 .建立以捐赠者命名的奖励基金或教学、科研、文化活动基金。
3 .对捐赠者分别颁发纪念章、纪念证书、纪念牌。
( 1 )捐赠价值在 100 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捐资证书;
( 2 )捐赠价值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纪念册;
( 3 )捐赠价值在 10 , 000 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纪念牌;
( 4 )捐赠价值在 100 , 000 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银质纪念牌;
( 5 )捐赠价值在 500 , 000 元人民币以上者颁发金质纪念牌;
( 6 )捐赠价值在 1 , 000 , 000 元人民币以上者另颁发 "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贡献奖 " 。
4 .对突出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联系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学校设立筹资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筹资活动和奖励有关人员。依据捐赠额度,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奖励:
1 .对联系无偿捐赠的
( 1 )实际捐赠 10 , 000---100 , 000 元人民币,用学校奖励基金给予该额度 10% 的补助;
( 2 )实际捐赠 100 , 000---500 , 000 元人民币,学校给予该额度 8% 的补助、奖励;
( 3 )实际捐赠 500 , 000---1 , 000 , 000 元人民币,学校给予该额度 6% 的补助、奖励;
( 4 )实际捐赠 1 , 000 , 000 元人民币以上学校给予该额度 5% 的补助、奖励。
2 .对联系合作捐赠、有偿捐赠的,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酌减。
六、其他
1 .基金会主持全校的捐赠工作。对捐赠者、捐资联系人依贡献和学校需要可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兼职或名誉成员。
2 .校庆期间,校友总会办公室与学校基金会办公室共同推进捐资、引资工作。
3 .本规定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 二 届 理 事 会 组 成 名 单
(沈阳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第二届代表大会二 O O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过)
名誉会长: 王充闾 辽宁省作家协会主席 中文 57
会 长: 张德祥 辽宁省教育厅厅长 政教 77
副 会 长: 于文明 沈阳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政教 77
赵大宇 沈阳师范大学校长 数学 75
常务理事:
省 直: 贺 伟 辽宁省信息中心主任(省直分会会长) 政教 77
许桂清 辽宁省档案局副局长(省直分会副会长) 化学 88
孙 辉 辽宁省投资集团副总裁(省直分会副会长) 中文 80
沈 阳 市: 雷雨润 沈阳市人事局编委副主任(沈阳市分会会长) 中文 83
大 连 市: 王云飞 大连云飞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市分会会长) 中文 78
鞍 山 市: 李立山 鞍山市立山区教育局局长(鞍山市分会会长) 中文 77
抚 顺 市: 于泉多 抚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抚顺市分会会长) 中文 77
本 溪 市: 段志强 本溪市政府副秘书长(本溪市分会会长) 政教 77
丹 东 市: 姜作友 丹东市教育局局长(丹东市分会会长) 政教 77
锦 州 市: 魏金国 锦州市文联副主席 (锦州市分会会长) 政教 75
营 口 市: 王恩来 营口市委副书记(营口市分会会长) 政教 77
阜 新 市: 任志伟 阜新日报社副社长(阜新市分会会长) 政教 82
辽 阳 市: 李秀林 辽阳市政府副市长(辽阳市分会会长) 政教 78
铁 岭 市: 扈海清 铁岭市第二高中校长(铁岭市分会会长) 政教 68
朝 阳 市: 鲍振东 朝阳市委副书记(朝阳市分会会长) 政教 77
盘 锦 市: 张 建 盘锦市委党校副校长(盘锦市分会会长) 政教 79
葫芦岛市: 杜吉佩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副院长(葫芦岛市分会会长) 数学 77
外 省 市: 乔 冰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副主任(外省市分会会长) 政教 77
海 外: 姚贵恩 美国 (海外分会会长) 外国 77
秘 书 长: 刘中海 沈阳师范大学校长助理 数学 77
副秘书长:
校 内 赵 晖 沈阳师范大学财务处处长
郭 成 沈阳师范大学工会主席
贾玉明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主任
韩国海 沈阳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主任
李 刚 沈阳师范大学戏剧艺术学院院长
杨建才 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各分会人员 (会后经各校友分会会长推荐一人任本分会秘书长、总会副秘书长,报请总会通过)
校友总会办公室主任 : 曹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