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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研处作者: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52

    学校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强化学校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沈师大校发[2020]151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开展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包含的四类科研机构:

    ()重点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等机构;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批准成立的以科研为中心的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机构;

    ()院级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内设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共建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地方政府、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共建、联办、协办的实验室、研究院、研究基地等机构。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202111日—20211231日。

    三、考核要求

    1.科研机构按照要求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表》(附件2)电子版。

    2.学校组织评估考核专家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指标体系》(附件3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分。

    3.院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工作由依托二级单位组织和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及考核材料报送科研处审核备案。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2.重点科研机构及共建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建议立项部门予以撤销。

    3.校级和院级科研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学校将给予表扬,并作为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学校将予以撤销。

    五、截至时间

    1.截止时间:202217日,逾期不予受理。

    2.科研处联系人:张长生;联系电话:8659300515640480602

    电子邮箱:75746181@QQ.com

     

     

                                    科研处

                                2021108

    附件1: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

    附件2: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考核表20210902.docx

    附件3:沈阳师范大学评估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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